第五章 維護、檢修、檢驗與報廢
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鍋爐檢修規程,堅持定期檢測、按需要修理的預防性維修方針,既防止失修,又避免過修。
第二十四條 應建立鍋爐設備維護保養制,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應及時登記、處理,對一時不能處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實監護措施,實現缺陷處理閉環管理。
第二十五條 鍋爐設備的缺陷消除時,應辦理相關檢修作業票,要建立并嚴格執行鍋爐轉動設備潤滑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編制鍋爐檢修規程,并嚴格按鍋爐檢修規程進行檢修。黑龍江省爐排片、遼寧省爐排片、吉林省爐排片、河北省爐排片、河南省爐排片、湖北省爐排片、湖南省爐排片、山東省爐排片、山西省爐排片、陜西省爐排片、安徽省爐排片、浙江省爐排片、江蘇省爐排片、福建省爐排片、廣東省爐排片、海南省爐排片、四川省爐排片、云南省爐排片、貴州省爐排片、青海省爐排片、甘肅省爐排片、江西省爐排片、臺灣省爐排片
第二十七條 承擔鍋爐檢修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。
第二十八條 鍋爐設備重要部件進行更新、大修理或技術改造時,應編制方案,經公司動力計量部批準后方能實施。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,施工前應辦理報批手續。
第二十九條 嚴格設備檢修前的檢查、檢修過程的監督和檢修后的驗收,合理安排檢修時間,確保檢修質量,降低檢修成本。
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鍋爐定期檢驗規則,對鍋爐進行定期檢驗工作。檢驗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,檢驗報告應及時保存歸檔。
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1月10日前上報上年度鍋爐檢驗技術總結及本年度鍋爐檢驗計劃。鍋爐檢驗前,應編制鍋爐檢驗方案并及時上報公司動力計量部。
第三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,為報廢鍋爐,應及時辦理報廢注銷手續:
(一)不符合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安全要求的;
(二)國家技術質量監督部門不予發放使用證并要求報廢的;
(三)按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管理辦法》(石化股份生[2004]444號)的規定應予報廢的。
第六章 安全附件
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鍋爐安全閥、壓力表、水位計等安全附件臺帳。
第三十四條 安全閥使用應達到以下要求:
(一)選用的安全閥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;
(二)在安全閥和鍋筒(鍋殼)之間或安全閥和集箱之間,不得裝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閥門;
(三)鍋筒(鍋殼)和過熱器的安全閥整定壓力應按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;
(四)安全閥校驗后,其整定壓力、回座壓力、密封性等檢驗結果,應記入鍋爐技術檔案;
(五)安全閥經校驗后,應加鎖或鉛封。嚴禁用加重物、移動重錘、將閥瓣卡死等手段,任意提高安全閥整定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。鍋爐運行中安全閥禁止解列;
(六)應定期對安全閥做手動排放試驗,防止安全閥拒動。
第三十五條 壓力表使用應達到以下要求:
(一)選用的壓力表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,其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法規。壓力表裝用前應進行校驗并注明下次校驗日期。壓力表的刻度盤上應劃明顯標記,指示允許的最高工作壓力;
(二)每臺鍋爐必須裝有與鍋筒(鍋殼)蒸汽空間直接相連接的壓力表,額定蒸汽壓力小于2.5MPa的鍋爐,壓力表精確度不應低于2.5級;額定蒸汽壓力大于或等于2.5MPa的鍋爐,壓力表的精確度不得低于1.5級;
(三)壓力表應根據工作壓力選用。壓力表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工作壓力的1.5 ~3.0倍,最好選用2倍;
(四)壓力表表盤大小應保證司爐人員能清楚地看到壓力指示值,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。
第三十六條 水位計使用應達到以下要求:
(一)每臺鍋爐至少應裝兩個彼此獨立的就地水位計,水位計應裝在便于觀察的地方;
(二)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信號不能取自一次儀表,用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監視水位的鍋爐,控制室內應有兩個可靠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,同時運行中必須保證有一個直讀式水位計正常工作;
(三)玻璃管式水位計應有防護裝置(如保護罩、快關閥、自動閉鎖珠等),防止水位計損壞時傷人,但不得妨礙觀察真實水位;
(四)鍋爐就地水位計應進行定期沖洗,保證水位清晰可見。
第三十七條 保護裝置應按相應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設置。鍋爐運行時保護裝置與聯鎖裝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。聯鎖保護裝置的電源應可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