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鍋爐設備及運行管理工作,提高鍋爐管理水平,根據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第373號國務院令)、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查規程》(勞部發[1996]276號)、《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勞鍋字[1991]8號)及《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管理辦法》(石化股份生[2004]444號),結合公司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鍋爐,是指用于石油、化工、熱電廠(站)的蒸汽(工業、動力、余熱)鍋爐,包括利用煉油化工廢氣廢熱產生蒸汽的按鍋爐注冊管理的廢熱鍋爐。
第三條 生活、采暖系統蒸汽、熱水鍋爐參照執行本辦法。
第二章 分工與職責
第五條 公司動力計量部是鍋爐管理主管部門,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負責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鍋爐管理的法律、法規和行業標準,組織制定公司鍋爐管理規章,指導各單位鍋爐設備和運行管理工作;
(二)負責組織鍋爐取證、檢驗和注銷工作,制定年度檢驗計劃,并組織實施;
(三)負責鍋爐設備技術管理,組織鍋爐設備重大修理、更新、改造計劃的編制與審核、方案論證、實施和評估工作;
(四)負責鍋爐運行技術管理,監督檢查鍋爐安全經濟運行狀況,開展運行技術分析,組織鍋爐熱平衡測試工作;
(五)負責定期檢查、考核各單位鍋爐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和檔案資料、設備、運行、安全附件、聯鎖保護等管理情況;
(六)負責組織鍋爐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材料、新設備的推廣應用。組織開展鍋爐設備及運行技術攻關;
(七)組織或參與重大鍋爐設備和運行事故調查。
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負責制定本單位鍋爐管理規章,編制、審批鍋爐運行規程、檢修規程等技術文件并組織實施。按規定做好鍋爐取證和注銷工作;
(二)負責鍋爐設備技術管理工作,建立健全鍋爐設備技術檔案。編制鍋爐檢驗計劃并上報公司動力計量部,做好具體實施工作。加強鍋爐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,搞好鍋爐安全附件和聯鎖保護管理,確保鍋爐設備安全可靠;
(三)負責鍋爐運行技術管理工作,嚴格執行運行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,加強崗位責任制檢查,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。定期分析鍋爐運行狀況,定期開展鍋爐的各項試驗和性能測試工作;
(四)負責司爐工的技術培訓和考核、取證工作;
(五)負責組織推廣應用新工藝、新技術、新材料、新設備,不斷提高鍋爐裝備技術水平;
(六)編制并實施事故預防方案和措施,組織鍋爐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。
第三章 安 裝
第七條 承擔鍋爐安裝的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質,安裝前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。
第八條 鍋爐安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。
第九條 鍋爐安裝期間,項目施工管理單位必須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鍋爐整體水壓試驗,整體水壓試驗應有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參加。安裝完畢,施工管理單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。
第十條 在規定驗收期限內,應進行鍋爐總體熱態驗收。
第十一條 應按時辦理鍋爐使用證。
第十二條 在辦理鍋爐使用證后的一年內,應委托勝任性能測試的第三方進行鍋爐性能測試,并由第三方出具性能測試報告。
第四章 運 行
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逐臺建立健全鍋爐技術檔案,記錄鍋爐運行、檢修、改造、事故等重大事項,檔案應齊全、準確、及時。鍋爐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鍋爐制造、安裝、試驗的全部技術文件、報告、重要運行記錄;
(二)鍋爐受壓元件修理的技術資料;
(三)鍋爐改造竣工后的技術資料;
(四)鍋爐的檢驗報告;
(五)安全閥校驗報告;
(六)故障及事故記錄等。
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鍋爐運行規程等工藝技術文件組織生產,嚴禁超溫、超壓、超負荷運行。應做好運行日志、交接班日志的記錄,建立相關工藝技術臺帳,編制有關生產、技術、經濟等報表。
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鍋爐日、周、月檢查制度,各單位每周至少組織自檢1次,公司每月抽查1次。
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制定鍋爐設備運行巡回檢查制度和標準,操作人員應按巡回檢查標準對鍋爐進行定時、定人、定線路巡檢。
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鍋爐定期工作制度,按時完成定期工作,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(一)鍋爐定期排污;
(二)鍋爐吹灰;
(三)備用設備定期切換和試運;
(四)水位計的校對和沖洗;
(五)汽包壓力和調節閥(檔板)的校對;
(六)風罐和油箱的脫水等。
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編制并嚴格執行鍋爐典型操作票。
第十九條 鍋爐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系統培訓,取得鍋爐特種作業證后,方可持證上崗。
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制定鍋爐事故處理措施(事故應急預案),并定期組織操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,不斷提高處理突發事故的能力。
第二十一條 應制定燃料管理制度,入爐燃料應符合設計要求。燃料中的硫含量達不到要求的應采取措施,限期達到要求。要嚴格燃料煤熱值、灰分等指標的檢驗,嚴格入庫燃料管理。
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努力提高鍋爐熱效率,力爭達到設計值。應建立鍋爐熱效率定期測算、分析制度,開展提高鍋爐熱效率的技術攻關和技術改造。 |